总磷/有效磷/HJ632-2011/HJ704-2014/LY/T 1232-2015
本标准样品主要⽤于测量仪器校准, 分析⽅法评价和质量控制, 以及环境领域相应成分含量测定与残留检测。
本标准物质的土壤原料为河北棕壤土,pH=8.12,加工处理后粒径为 0.150mm。样品分装于 20mL 棕色玻
璃瓶中,以 60Co 辐照灭菌。
本标准物质采⽤多个实验室联合定值⽅式进行赋值,总磷定值⽅法为 HJ 632-2011《土壤 总磷的测定 碱熔-钼锑抗分光光度法》,LY/T 1232-2015《 森林土壤磷的测定》,NY/T 1121.7-2014 土壤检测 第7部分:《土壤有效磷的测定》或其他可以准确定值的检测⽅法。通过使⽤满足计量学特性要求的制备⽅法,测量⽅法和计量器具,保证标准物质的量值溯源性。
编号 | 名称 | 标准值(mg/kg) | 扩展不确定度(mg/kg)(k=2) |
TMQC0215 | 总磷 | 538 | 43 |
有效磷 | 17.2 | 2.5 |
本标准物质特性量值的不确定度评定中主要考虑多家实验室联合定值引⼊的不确定度,标准物质均匀性检验和稳定性考察引⼊的不确定度分量。
依据JJF1343-2022《标准物质的定值及均匀性、稳定性评估》,对分装后的样品进行随机抽样,对样品进⾏均匀性检验,稳定性考察。结果表明,本标准物质均匀性,稳定性良好。
本标准物质量值自定值日期起,有效期36个月。研制单位将继续跟踪监测该标准物质的稳定性,如发现量值变化,将及时通知用户。
1、包装:本标准物质采用 20mL 棕色玻璃瓶包装,约 10g/瓶,每包 5 瓶,共 50g。
2、贮存:运输时应避免挤压,碰撞;常温(20±5)℃,避光贮存。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分析测试研究所(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湖南省地质测试研究院(国土资源部长沙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湖北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国土资源部武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部西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
本次定值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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